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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216


各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
926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从事教研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当年不得申报。
   
(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及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及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经历条件
   
一、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2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3年以上;
    3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
、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完成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8年以上。
   
六、省、市、县教研室、电教馆从事中小学教研的教研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乡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七条  业绩能力条件
   
一、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二、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二)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所教学科的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完成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4节以上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学(含职业中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
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2)
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撰写有一定价值的课改、科研报告。
    (3)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5)
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三、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高于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完成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4节以上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校(园)长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四)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中学(含职业中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16条为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
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
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者参编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等,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3)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者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5)
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6)
培养、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操作能力,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完成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4节以上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校(园)长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或者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听课、评课40节以上。
   
(四)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五)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六)学校教师、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
、学校教师
    (1)
讲授过省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者在市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3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
    (2)
主持并完成省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
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同时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4)
获得省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5)
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在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2
、校(园)长
    (1)
在市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5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
    (2)
主持并完成省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
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
    (4)
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以上,
    (5)
获得省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6)
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在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第八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一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35周岁以上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
、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
、主持并完成市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教研人员主持并完成市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1项获市教科研成果一等奖。
    3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以上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除具备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
、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
、主持并完成省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教研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
    3
、教师节期间,获得省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三、正高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除具备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8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政府表彰奖励。
    2
、获得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
、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2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能力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情况。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小学、幼儿园、农村初中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5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资格,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
  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十二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须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第十三条
  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课、评课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指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组织的规范的评选活动。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第十八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业绩能力条件中奖项以当地教育部门逐级上报并经市以上人社(职称)部门备案的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任现职以来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乡”指“乡、镇”。所称“以上” 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担任校(园)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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