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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大奖88pt99郑州十中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人社专技〔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起,《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列为职称评审的必备资格之一。参加职称评审,如未完成职称评聘周期内(每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将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教师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的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协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三、学习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网上注册学习、网上考试,成绩合格可自行打印公需科目合格证书。

专业科目的学习,学校可根据报名人数,统一组织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东北师大研究生”等,取得合格证书后,可按要求冲抵相应年度的课时数,如课时数已达标,可免于当年度的专业科目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

任现职以来(自2013年起),要求每年都要完成年度内专业、公需科目的学时要求,且考试合格。

 

提醒:按文件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报各级各类专家、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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