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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计,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合理使用,全面履行工会的职能,促进我院工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全总《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经审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审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经审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围绕医院工会工作目标、任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工作要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通过审计,促进工会工作。院工会对经审会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妥善处理办法。
第六条 经审会实施审计监督工作每次不少于三人参加。并及时向上级经审会上报有关的经审的工作情况,以便组织经审信息交流,促进经审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第七条 经审会主要负责审计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计同级工会经费和福利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目事项;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经审会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同级工会按时报送预算、决算和有关资料;
(二)检查会计凭证、帐簿、预算、决算、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和处理;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情况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工会向上级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时.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经审会主要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召开经审会会议听取并审查预算编制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议预算的调整事项;
(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年中派审计组进行预审;
(三)对经费、福利金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工会的收支、经济效益、资产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五)参加同级工会财务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经审会进行实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同级工会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重大收支项目的专项审计;
(三)离任工会主席的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时应对其提供的审计所用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做出承诺,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
第十三条 参与审计的人员离开原单位不满三年或与原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采取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该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审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财务和行政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经审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会领导对经审人员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维护经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全总、市总的有关规定,经审会的专用经费
由同级工会纳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经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技能,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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